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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伙人》中的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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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可辛导演的电影《中国合伙人》最近很火,上映3天便票房过亿,超越了好莱坞大片《钢铁侠3》,登上周票房冠军,受到很多企业界大佬们热捧,甚至有创业企业专门组织员工团看。作为“中国第一部创业传奇轻喜剧”,影片传达了一种青春励志、积极向上的奋斗精神,充满正能量,被誉为男版“致青春”,可谓看点十足。
  
  尽管俞敏洪公开声称该片与“新东方”无关,但是从影片的背景、人物、事件等来看,还是让观众联想到该片就是以“新东方”英语培训学校的三位主要创始人俞敏洪、徐小平和王强为原型拍摄的。在此背景之下,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出发,主要围绕新梦想的创立、新梦想的股份制改造直至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以及上市前新梦想与美国EES的侵权官司三大叙事线索,来为观众解开影片中蕴含的法律困惑。
  
  
  
  困惑一:新梦想成立之初为何会面临被取缔的风险?
  
  影片中,成冬青被燕京大学开除之后,在一家废弃的厂房办起了英语培训班,但是没过多久就被公安发现,要对其进行取缔。观众朋友们可能会问,为什么要取缔它?难道是因为私自使用了别人废弃的厂房么?
  
  根据影片,成冬青创办培训班的时间应在1993年(而现实中的新东方也就是在1993年11月16日成立的)。在当时,我国还没有关于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只有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部门规章。该规章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第七条规定: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第八条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均须根据学校的类别、层次,按审批权限,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办学。
  
  根据该部门规章上述规定来看,成冬青属于私人办学者,应当经国家批准,即须首先经当地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然后再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影片反映的情况来看,当时成冬青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未取得办学证明即私自开展英语培训教育,涉嫌违法,这才是导致公安要对其进行取缔的最主要原因。这也提醒广大创业者,在创业之前必须对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另外,成冬青当时在电线杆上到处贴广告、以英语培训赚钱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因为该规章还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的招生广告,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出具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但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1994年11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民办学校向社会筹集资金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得通过办学为企业或其他部门集资或变相集资。
  
  可见,当时成冬青创办新梦想时是面临巨大法律风险的,能最终取得成功确实不易。
  
  
  
  困惑二:孟晓骏为什么一定要股份制改造和上市?
  
  影片中,孟晓骏从美国回来后,对新梦想进行了一系列流程化和规范化改造,并且要求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其后又极力要求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这又是为什么呢?
  
   1、什么是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是指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建立股份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制度,具有筹资面广、所有权和经营权既相分离又相统一、股东按股份承担相应风险等特点。股份制改造就是指普通企业(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选择发起人、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制定改制方案等,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等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为什么要进行股份制改造?
  
  第一、股份制改造可以为企业上市做铺垫。第二、股份制改造可以建立权责利相统一,使企业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第三、股份制改造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引进职业经理人成为现实。第四、股份制改造可以使公司股份结构多元化,分散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通常只有少数几个创业者持股,创业者之间如果产生分歧,对公司的经营就会带来巨大影响;股份制改造后,持有股份的人多了,为公司出谋划策的人也就多了,而且也会稀释掉大股东的股份,防止大股东一家独大“独裁”经营,降低公司运营风险。
  
  孟晓骏正是看到了只有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才能使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为以后实现其上市的梦想打下基础,同时,也为了防止公司不受他们三兄弟间感情的影响而稳健发展,作为留美海归人士,孟晓骏的眼光颇具前瞻性。
  
  3、为什么要上市?
  
  影片中,孟晓骏多次要求公司进行上市,但遭到了成冬青的强烈反对。多年之后,为了给兄弟赢回尊严,也为了证明自己,新梦想才最终选择上市,也许这是影片想表达的成冬青同意上市的最大原因。那么,除了孟晓骏所说的上市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之外,还能给企业带来哪些实际好处呢?
  
   第一、上市可以推动企业实现规范发展。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关键技术人才,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第二、上市可使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性资金。第三、上市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第四、上市可以提升公司的价值,实现公司股权的增值。
  
   既然上市有这么多好处,为什么成冬青却极力反对过早上市呢?因为上市不止有好处,也有很多“坏处”:比如上市要求公司定期进行信息披露,这样就使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开化;上市还会稀释股东的股权,使成冬青的控股权变小;上市还会让公司面临严格的监督和审查,不利于成冬青施展自己的个性,同时使其承担更多的责任;上市的成本和费用较高,过早追求上市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等。
  
  4、为什么要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影片中,孟晓骏在美国纽约看到新浪在纳斯达克上市,给其带来了深刻印象,后来为了得到美国人甚至全世界的关注,更加坚定了其追随新浪脚步在美国上市的决心。那么,实践中,为什么很多中国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会选择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呢?
  
  一方面,是因为选择纳斯达克上市更容易,办理时间短,通常只要6-12个月,不用经过漫长的排队等审批——美股是注册制,而我国的A股是审批制,而且申请费用较国内低,还保成功。其次,上市之后公司的股权激励和再融资在美国非常方便,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资金容量大,能融到无限资金,而香港、国内上市时间和融资量都是有限制的。
  
  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内市场的上市门槛太高。首先,监管部门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设定了一套详尽的盈利、增长硬指标,构成入市高门槛的主体,尤其是创业板,硬指标的严厉程度远超国外。其次,等待审批的机会成本太高。国内上市辅导期通常要1-3年,加上排队期,等到成功上市需要3-5年以后。而且,证监会从年底就开始了号称史上最严厉的A股IPO财务核查专项行动,在时间和硬性财务指标上又会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
  
  
  
  困惑三、新梦想与美国EES的侵权官司是怎么回事?
  
  在影片中,新梦想与美国EES的侵权官司贯穿开头和结尾,成为影片故事发展的主线,前后呼应。观众朋友肯定会想,EES是何方神圣?缘何与新梦想打起官司?这也是有现实原型的真实发生过的事件吗?
  
  了解新东方发展历史的朋友都知道,影片中新梦想与EES的侵权官司确实是真实发生的有原型依据的事件,只不过在现实当中对应的分别是中国的新东方与美国的ETS,而且官司是在中国打的,结果却是以新东方败诉收场。
  
  1、关于ETS与新东方。
  
  ETS,系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的简称,成立于1947年,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营非盈利教育考试评估机构,也是教育研究领域的领导者。该机构致力于为近200个国家的个人、教育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管理着每年1200多万人次的考试,其中包括我们所熟悉的TOEFL(托福)、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等。
  
  而新东方集团系由1993年11月16日成立的北京新东方学校发展而来的中国着名私立教育机构,于2006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教育机构。
  
  2、关于新东方与ETS的官司经过。
  
  2001年1月4日,ETS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新东方侵害其着作权及商标权,拉开了这场官司的序幕。经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至1995年,ETS分别在中国注册了第746636、771160、176265号“TOEFL”商标,分别使用在盒式录音带、考试服务、出版物等商品和服务上。1989年至1999年,ETS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考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着作权登记。
  
  1996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责令新东方停止擅自复制TOEFL考试题。后新东方停止使用TOEFL考试资料,并主动与ETS联系,商谈有偿使用TOEFL考试资料问题,但未获答复,遂继续向学生提供TOEFL考试资料。1997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扣押了新东方《TOEFL全真试题精选》等书籍资料。1997年2月18日,新东方法定代表人俞敏洪到北京市工商局接受询问,并出具了保证书,承认复制发行TOEFL考试题侵犯了ETS的着作权,保证不再侵权。1997年8月17日,ETS与新东方签订“盒式录音带复制许可协议”和“文字作品复制许可协议”,许可新东方以非独占性的方式复制协议附件所列的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试题)作为内部使用,但不得对外销售,协议有效期1年。2000年11月15日北京市工商局宣武分局扣押了新东方部分涉嫌侵权的图书。2000年12月25日,ETS委托律师在新东方学校公证购买了“TOEFL系列教材”。2001年1月4日,ETS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东方侵害其着作权及商标权。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新东方构成对ETS的着作权及商标权侵权,判决新东方停止侵权,向ETS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ETS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52.2万元。新东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新东方侵犯ETS着作权的判决,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给予酌情纠正,判决减少赔偿至经济损失人民币3740186.2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
  
  3、外国人的考题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吗?
  
  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如果每一道考题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其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无论这种试题的设计者是我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我国均有责任对此类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4、新东方给创业者的启示。
  
  在《中国合伙人》影片中,新梦想与EES的诉讼是在美国,而且最后是双方协商解决,与原型还是有一定出入。正如俞敏洪看完首映后所说,“现实更残酷”。可见,在现实中,新东方遇到的难题更多,经历的风雨更大。
  
  这也启示广大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企业一定要注意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法经营,以避免引来诉讼拖累发展。同时,整部影片也启示我们,创业者之间哪怕亲如兄弟也要依法签订协议,约定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共同创业过程中发生纠纷,影响彼此的信任和感情。
  (文/王小敏 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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