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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目击》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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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影评还是三年半之前评的《阿凡达》,从此之后就没有再动过笔。因为电影这个东西,越看越会发现自己看的少,而需要看的片子会越来越多。而在阅片量有限的情况下,写出来的最多也就算是观后感,绝对达不到影评的层次。所以给自己定的目标是,5000部之后再开始写。
  但是今天下午看了这部《全民目击》,对于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稍微进行了总结,前前后后,发现字数也有一定的规模,所以索性合起来,算是抛砖引玉,欢迎更为专业的刑法和诉讼法学者吐槽。
  
  一、剧情上的“非法”
  作为一部故事片而言拍的不错,但是作为编剧的非行导演确实是一个法盲。
  中国没有“商业诈骗罪”、“金融欺诈罪”这两个罪名,一个检察官竟然随口说出“欺诈罪”这样如此不规范的术语。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有辩护人,但是我们看到在父亲作为犯罪嫌疑人第一次的公开庭审中,辩护席是空着的。
  全体起立的时间是在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之时。
  法庭规则虽然并不绝对禁止“移动辩护”,但是从来没有哪位检察官或律师敢擅自走到证人旁边询问、质证。在中国的法庭上,你撒尿都得打报告。
  
  二、剧中几人的法律责任
  最后的结尾其实算不上是开放结尾,因为检察官最后已经知道了案件的实情,而且女儿也应该是给他打了电话。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剧中几人的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先摆法条。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司机构成伪证罪,因为他隐匿罪证,因为作为目击者他在现场目睹了案件经过。
  2、司机老婆、白发管家、两个香港女演员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司机老婆不构成伪证罪,因为她没有以证人的身份出过庭。
  3、律师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我们国家也没有规定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所以也不违反律师法。但是可能会受到律所的内部处理,或者父亲作为委托人,如果委托合同里写明的话,应该可以追究律师的违约责任。
  4、父亲构成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他一共参与制作了两份伪造的录像,第一次试图陷害司机。构成伪证罪。第二次伪造录像,陷害自己,不构成伪证罪,同时也没有隐匿罪证,因为他手中并无可以指控女儿犯罪的证据。花钱请香港女演员演戏,构成妨害作证罪。父亲不构成包庇罪,因为此罪要求明知是犯罪的人,他并不确定女儿是否真的杀人,所以虽然作假证包庇女儿,但不构成包庇罪。
  5、女儿,不确定。根据电影中所提供的信息,目前没有绝对的证据证明她杀了人。如果是她开车撞人,明星被恰好撞到铁钉上死亡,那么肯定是故意杀人罪,尽管对因果进程认识错误,但是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如果她没有把明星直接撞到铁钉上,而是另有其人将明星撞上铁钉,那么女儿应该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总结:这个案例很神奇,竟然可以把刑法第六章第二节的几个妨害司法犯罪都能串起来,但是却不适合用来考试,因为案情过于繁琐。
  
  我对于诉讼法也不是很了解,欢迎专业人士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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