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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特勤组》菲利帕.福特观影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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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车难题”出自由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1920~2010)所着,于1967年出版的《堕胎问题和教条双重影响》一书。这部电影恰好是她世当年上映,并且相当准确地融入了当前的现实问题中——反恐。
  
  脚奶奶(Foot这货10月3号生10月3号死也算个奇葩了~咳咳)当年提出这个问题也是为了她所想讨论的各种实际问题,继而上升到思辨之后,最终为人民提供解决现实问题的引导所服务的。
  
  “电车难题”终究是理想情景下的问题,其前提假设、条件、结果都无懈可击,无论怎么想,该问题都不会有一个令所有人满意的答案答案。然而另一个哲学家给出了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马克思。实际上,早在某些着名的“思想实验”诞生前,马克思已经给出了解答办法。
  
  (肯定有人说我“5毛党”,说就说吧,正确的方法论不会因为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言辞而变错误,无论是对任何一个哲学派别和宗教的方法论都一样。)
  
  实际上,早在某些着名的“思想实验”(可以百度下“十个着名的思想实验”)诞生前,马克思已经给出了解答办法,当然也包括这个(试着用老马的思路解决其他问题逻辑那是相当严谨啊~)。
  
  解决该问题的出发点是:实际化(有没有唤起耳熟能详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发展真理”?)。他认为任何的真理放不放到现实环境中作讨论都不能得到发展和验证(但是如果你认为他的意思是“不放到现实讨论就是错的”那请你认真读读老马原着,他认为逻辑思辨和实践同样重要,只是最终真理只能由实践来证明)。现实的问题更为复杂也更为直接,并且完全可以有确切的答案。事实上,福特和马克思两位哲学家不会只就这个问题做讨论,因为他们完全知道不切实际的空想是毫无益处的,但是把许多类似的问题合并成一个精炼的问题以供思辨是完全有必要的(但是脚奶奶要是只做思辨,老马一定会骂她“形而上”——虽然我们知道“形而上”不是这意思——用“空想”和“不切实际”似乎更准确)。
  
  如果说耶鲁的公共课老师和马克思的差距在哪(额,一个只是个有所成就的教授,一个改变了几十亿人的生活方式和对人类社会进程的理解——非要说的话),有一点必须是:教授不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突然觉得莫名的笑点~)。
  
  说了那么多直接用具体事件开始分析这个问题,例如反恐:
  
  一个穆斯林恐怖分子号称在美国境内安放了3枚核弹,如果核弹爆炸,每个核弹将会杀死600w~1000w美国公民(我能拍手称快么~又偏题了咳咳……),现在美军已经抓到该名恐怖分子,而唯一能让他开口说出核弹具体位置的方式是将他的两个孩子折磨致死,你是否会将两个无辜的孩子折磨致死以换取千万无辜人的性命?
  
  上面的简述已经省略了很多具体内容,姑且称其“把理想问题和实际问题折中成了具体问题”。这个例子出自2010年(是的,脚奶奶90岁世那年)上映的电影《战略特勤组》(Unthinkable)(5星力荐对这问题感兴趣的朋友们看),为了多数没看过该片人的福利,我还是剧透好了(有木有很邪恶~):最后秘密审问小组只是使用孩子恐吓了恐怖分子,成功让其交代了3枚核弹的具体位置,放弃了折磨小孩致死,于是导致没有阻止第四枚核弹爆炸(反“正邪不两立正义必伸张”什么的最有爱了~啊哈哈)。
  
  还是有点扯远,扯回来:首先,恐怖分子以核弹威胁无辜群众的生命是反社会的(有事找仇家啊,那其他没动过你的人开刀算个球,直接炸五角大楼或者总统府嘛);其次,把恐怖分子的两个孩子作为个体来看,将他们折磨致死本身也是反社会的,但是,无论是社会契约论还是唯物史观都强调,人是包含社会契约/社会关系的人(社会契约论说“人是契约自由的人”;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其实社会契约和社会关系不是完全等同,但是在这个情景条件下是可以等同的),在这里,两个孩子与恐怖分子的社会契约/社会关系是“父子”,恐怖分子与美国政府的社会契约/社会关系是”敌对“,两个孩子与千万人的社会契约/社会关系是“你死我活”,孩子与美国政府的关系是”审问筹码“,千万人与恐怖分子的关系是”谈判条件“。当把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起来时,可以得到以下推论:将孩子折磨致死令恐怖分子交代以拯救千万人的做法,是用和恐怖分子相同的手段惩治和阻止恐怖分子的犯罪。
  
  单独看任何一方,都会因为那一方的人权神圣不可侵犯而导致分析问题出现两难,比如孩子是无辜的,不能侵犯他们的生命。但是既然作为整体问题的一部分,就必须以整个问题进行整体分析(辩证法来了吧~),只看到孩子的人权而忽视他们社会契约的问题在于,只有当承认他们的社会契约时,他们才享有人权——契约自由,既社会性是人权的前提,否定社会性必然否定其人权(否定人权时,孩子享有的是“天然自由”,应该按“物竞天择”的动物生存法则来判断他们的生死——为了人类种群他们应该死),因此按契约公平是符合西方哲学的,当然,也是符合唯物史观的(难得唯心与唯物和谐了~不过下面没社会契约啥事啊哈哈)。
  
  【插一脚~】返回来看理想化的“电车难题”:貌似除了1死5活或者1活5死以外没有什么社会关系啊?没关系,我们可以先看密歇根大学做的实验,他们在一种实验中加入了规定只有一个人的边的那一个人是回答者的恋人,于是问题变成了“你会救恋人杀死五个人还是救五个人杀死你的恋人?”按社会性的观点,回答者应该会更加倾向于救恋人。实验的结果是,相比于理想化的“电车难题”实验(90%的人选择杀1救5),更少的人选择了杀1救5(下降到了53%)(适时吐槽下“爱狗人士”,正因为狗与他们的社会关系更近,又加上他们忽视猪牛鸭羊与狗同为人类牲畜的社会关系,侵犯与他们社会关系较远的吃狗人士的人权)。马克思说实践检验真理,果然社会关系是人们考虑的重要因素吧~ {丢豆网www.diudou.com}
  
  【踢回~】“以暴制暴”显然是备受批评的——以恐怖分子的方式对待恐怖分子,完全拉低了咱们的道德水平嘛!和恐怖分子比残暴是几个意思啦!这在西方观点中(除了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外)绝对是要挨唾骂的,因为他们大多习惯了站在道德制高点,以“超人”和“上帝”的视角来审视事物(唯心思想大多会有这个倾向,唯物嘛就特爱当屌丝……哎~)。然而,我们必须马上醒悟到,回答该问题时,还欠考虑了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作为回答者在问题中是否有社会关系?若有,那么包含的社会关系是什么?
  
  选择救哪一方,其实也是选择哪一方死,这本身正是要求回答者在拯救一方的道德高地上做无视一方权利的道德沦丧事。救了5人必然会遭到死掉1人家人的谴责,救了1人也必然会遭到死掉5人的家人谴责(没错就是这么黑暗~)。但是必须意识到,道德无法评判回答者所选择的行为,法律会宽恕该行为。是否觉得有点像“理查德.帕克案”——极端环境下道德与法律是否适用于当事人?当然两个问题的区别是前者已经可以确定道德基本不适用,因为受谴责的同时也成为了另外活着一方的英雄,而适用于法律——“紧急避险”条例;两个问题的共同点是可以同样用一种前提条件——当事人是否放弃作为社会人——来分情况分析。
  
  对“理查德.帕克案”,如果法庭上,被告放弃作为社会人,那么不应以谋杀叛其有罪,而应以危害社会安全叛其终身监禁,剥夺所有法定权利终身(真正当动物养了……);若被告不放弃作为社会人,则应以蓄意谋杀判其死刑或终身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上同样适用于“电车难题”的回答者。当你不把自己当社会人看时,你可以扮演神、恶魔或者任何你想扮演的角色来做选择,但更有思考价值与现实意义的,应该是当作为社会人时,哪种选择最佳。
  
  既然作为社会人,理应按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考虑(重复下马克思对于人的定义: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不给5+1个人进行身份的质规定(比如其中哪几个是你的大表舅,哪个又是你麻麻,哪个又是你EX),那么每个人所代表的是1单位社会关系的量(辩证法又来啦~质是事物成为自身并与其他事物区别开的规定,量是事物规模、发展、速度、组成成分空间构成的规定;在这里假设5+1个人是同质的,且量相等),1个社会关系量的损失带来的影响(假设1单位社会关系损失对社会是负影响)远小于5个社会关系量损失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杀1救5是理想化问题下,作为社会人所做的最佳决策。
  
  综上所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理想的”电车问题“最好应该选择杀1救5。
  
  总结:其实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并不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得出杀1救5来得好的,你讨论过那5个人是不是地痞流氓强奸犯杀人犯吗?就算他们是社会毒瘤,你讨论过自己有权决定他们生死吗?按照老马的理论是都可以回答的啊!所以不要小看马克思主义啊~啊哈哈哈哈(不要提醒我有木有跑偏啊~~~没吃药从1am码到6:30am感觉自己萌萌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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