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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戈尔的一生》生的权利或者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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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一次看,本来是为了凯文史派西,没想到两年半以后看同一部电影,就给看不懂了。
电影看到后半段,想起来之前看过的死亡医生,感觉两个电影似乎有点儿相关性。这个在说死刑是不是应该废除,那个在说人是否可以选择死。
咋一看这样的议题,我的反应似乎应该是和两年半以前一样。首先,安乐死这个事儿我是一直特别赞同的,如果一个人不能够有尊严的活着,那么就应该让他有尊严的死。所以别说安乐死,我连那些费劲八叉要救活自杀的人的行为都表示厌恶。至于死刑,内心里,大部分的我还是赞同死刑的,如果没有死亡的威慑,人们会不会对自己的行为更加的无所顾忌?但我也知道,这的确是一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电影里两个大学教授带领着一帮人,用尽各种方法就为了废除死刑。似乎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杀死一个人真的是最好的惩罚一种犯罪的方法吗?
但是,总觉得不够,总觉得自己的理解特别的粗浅,特别的在表面上浮着,这两个电影在说生死的时候,到底实在说什么?这种生的权利,或者死的权利,这背后到底是什么?
先说生。那个女教授反复在说文明社会。其实他们有个论据是值得注意的,就是在被判处死刑的人中,大多数是社会底层的人,也许他们的确犯罪率会高一些,但是最终被判处了死刑是不是也跟他们无法享有跟富人同等的辩护的权利。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其实死刑,貌似是一命偿一命的公平,但是其实在判处的过程中,甚至说的再那个一点儿,在犯案的过程中,是不是已经参杂了一种不公平。不过,这里抛开这个先不谈。还是回到杀人犯或者强奸犯等的确犯了很大的罪行的人,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两个教授在例证应该废除死刑的过程中,引经据典,从苏格拉底到康什么的。我完全没有跟上他们的观点,而且我的确有点儿不能理解,他们一再强调的文明社会,在他们认为的文明社会中,杀人犯和强奸犯是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死刑这件事情,其实惩罚的并不是犯罪的那个人,我想更多的是用这种惩罚警戒之后可能要犯罪的人。但是这么说就更不对了啊!怎么可以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方式警戒一些可能发生但也可能不会发生的事情呢?那么这个人的生命的尊严何在?可是,可是一个曾经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权利的人,我们为什么要尊重他的生命的权利呢?好抓狂。
再说死。生命是个体的,那么我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个事情为什么要经过他人的同意?作为一个神智健全的人,我为什么不能选择我是否想要继续自己的生命?即便可能是一时冲动,可能再让我选择一次,我不会选择死亡,无论是安乐死还是自杀,但是此时此刻,我的确想要结束我的生命,我愿意为我的行为负责,为什么我不能有这个权利?反对的论点可能是什么?生命其实并不关乎一个人?是跟家人,跟一切社会关系相关的东西?甚至是跟从社会得到的一切资源相关?所以一个人不能轻易的说死就死?
这个生和死的问题,我有自己一套简单粗暴的理解的理论,但是不知道为什么,突然觉得自己的这套理论很浮,无论是和我观点一样还是相反,似乎都应该有更深层的东西解释。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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