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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民》未健全的法,未“开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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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民》应该是我2015上半年在电影院里看到的最好的国产电影,即便影片本身问题也不少,例如,不是所有角色都特别出彩(大概是为了制造戏剧冲突,角色的身份设定就比较扁平化),而且实话实说,我也并不太适应在大银幕上看到这种话剧式的表演(虽然我一直很希望人艺看场话剧),特别是当这种表演被特写镜头放大时,难免会给人一种用力过度的感觉。可从另一方面上来看,对于这么一个几乎全部靠对白推进的剧本,如果不找几位功底过硬的话剧演员来演的话,中国的影视演员里又能挑出几个拿得出手的呢?对了,还需要表明的是,在成文之前我并没看过原版的《十二怒汉》以及其它翻拍作品,所以,本文将主要针对《十二公民》展开,不做横向比较。
我之所以喜欢这部电影是因为它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不仅是法制意识的输出(我甚至不觉得《十二公民》的重点是普法教育),更多的是对当下社会热点问题的思考(或者说讽刺),尽管有些刻意为之,但在当今惯用特效、华服、明星堆砌的国产片市场,这部电影的想法无疑是值得肯定。自然,针对这部电影可以展开来谈的有两点:一个是法律,一个是人。
■未健全的法
首先说说法律吧(由于自己并非专业人士,虽然在网上查了资料,但无法判断其真伪,如果有错误,欢迎指正)。
我们大天朝的法律体系是借鉴大陆法系所建立的(中特社法律体系),而原版《十二怒汉》的陪审团制度却属于英美法系(实际上,同样翻拍过《十二怒汉》的岛国和俄罗斯本身也属于大陆法系,但它们引入了类似的陪审团制度),如何将这一制度放到中国环境之下是《十二公民》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编剧的做法是将故事背景设定在一所政法大学的英美法课程考试下,12名成年人为了帮学生通过补考,临时组成了一个陪审团,共同审理一桩看似人证、物证俱全的富二代弑父案。虽然这个设定难称巧妙,但至少还算合理、可行吧。
由于每个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所以这里只简要说一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美国,陪审团包括两种:大陪审团通常由23人组成(根据各州规定,人数可以低于23),其在起诉程序中决定涉案嫌疑人是否应该被起诉,近期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弗格森枪击案,大陪审团否决了对白人警察的起诉意见(这个案件可以从很多角度来分析,所以下文会多次提及);而《十二怒汉》及《十二公民》中的陪审团则属于小陪审团(常简称为陪审团),通常由12人组成,在审判过程中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不只是在人数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其它细节上的不同,感兴趣的人可以自己查一查(分明是我懒得写了)。
有人说,在一个没有陪审团制度的国家翻拍《十二怒汉》是没意义的,甚至是可笑的(其实,有一点很有意思,岛国在1928年开始实施刑事陪审,但在1943年停止实施,2009年才又制定法律重新引入陪审制度,而他们翻拍的《12个温柔的日本人》是在1991年上映的,在某网站上也没见到有几个人说那个时候岛国已经没陪审制度啦,翻拍没有意义之类的话),但我们反而可以思考一下,难道陪审团制度真的就那么优越吗?
实际上我并不认为任何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健全的,社会与科技的进步注定了法律不会一成不变。无论是我们大天朝,还是那些普遍被人们认为是法制最完善的西方国家,法律都在不断进行修正并增加新的内容。就说网络安全吧,天朝今年才初次审议了网络安全法,即便是技术发源地的美国,专门针对网络安全的综合性法律也是近几年才通过的。我们会发现,法律经常滞后于新技术、滞后于新型犯罪,我们没有人是先知,没人能在电话发明以前就知道居然会有电信诈骗这种罪名……
与此同时,法律作为一种以文本形式体现的强制性规范,它也必然会因人类语言的特点而容易产生模糊不清的状况,对某一法条的解读或理解也可能会因人而异。就以上面提到的弗格森枪击案为例,我们不对案件的真相进行讨论,只谈一下相关的法规,美国部分州规定:警察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自己面临人身威胁即可开枪射击(我本打算找原文看一下具体表述,但实在无从下手)。显然,这里的“合理”“认为”等词语都是相当主观的概念,尤其是在缺乏现场视频录像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威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嫌疑人或目击者的供述和证言,警察本人在证词中就强调他当时感觉自己很有可能会被打死,所以才必须开枪……嗯,似乎有点扯远了,总之,这段的重点就是想说明法律看似是“死”的(按理说也应该是“死”的),可在实践中却是(在表达上)不严谨的,这也是法律需要不断改进的原因之一。而且,不同法律之间还可能会彼此矛盾……
好吧,再将目光集中于小陪审团制度上来。话说在查相关资料时,我发现了一个比较奇怪的地方:有的资料说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而另有资料指出,小陪审团在美国民事、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比例极低(在民事案件中仅占2%,而对于刑事案件,大致仅有3%的重罪案件采用陪审团,若将轻罪和轻微罪纳入统计的话,这一比例会更低),所以我也不清楚这两组差距颇大的数据哪个更准确,难道90%指的是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总和?而后面的数据只是针对小陪审团?可第一份资料在文中又提到陪审团人数为6至12人,从这个数字上来说应该就是指小陪审团……
还是具体来说小陪审团的不足和缺点吧。这里我并不打算谈该制度是否能够有效降低或完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我没有找到具体的案例或数据来佐证这一观点,所以不想随便下定论。那就来谈谈一些似乎不那么重要的缺点,首先就是陪审团制度的高成本、低效率(每个案件都需要随机选择陪审员,被选出的人也可能不愿参加而需要再次进行选择,同时,如果案件没有审理完成的话,陪审员就会被限制于特定地点),这导致美国开始盛行辩诉交易(即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控方检察官以撤销、降低指控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等为条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协商,换取被告的有罪答辩,如此一来,既然被告人自己承认有罪,那就不再需要陪审团了)的主要原因,而辩诉交易也相对降低了陪审团的使用率。另一方面,虽然陪审员是随机选择的(有资料指出,其实并无明文规定陪审团中不能有法律专业人士),但陪审团作为一个小群体,不仅每一个体会有各自特有的负面心理(例如陪审员的判断会被个人经历或情感的影响,就像《十二公民》中那位的士司机由于和儿子有矛盾,所以对弑父案件的嫌疑人心生厌恶),也容易受到群体心理的干扰(例如群体中起到领袖作用的人会对结果产生很大影响,某些人可能出现从众行为等),而双方律师甚至连法官都有能力采取手段来影响陪审团对事实的判断。大部分资料都指出,在美国,没什么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完美的,只是还未找到更好的替代制度罢了。
所以说,不要总认为外国的月亮圆,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它的优点与缺点(可能我们的缺点更多一点吧),就像人一样,我们都在寻找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代替那些陈旧的、不合时代特征的、效率低下以及相互矛盾的制度,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更是一个不会停止的过程,而简单套用他国制度也是不可行的(天朝在部分省份试行了人民陪审员,至于效果如何嘛,我没查啊)。同时,如果从法律的根本作用上审视它就会明白,虽然大部分民众都期盼一个具有健全制度的法治社会,然而需要承认的是,法律的制定者、实践者、执行者都是人类本身,其实际上是统治理念以强制性规范这一形式的具体体现罢了(似乎在宪法中体现得尤为突出),有的国家是为了维持统治稳定,有的国家是为了保证民主自由,而稳定、民主、自由等必然会通过相关法律来维系,所谓的法治其本质就是以法律为基础的人治。而关于人的那部分我会在下一部分中展开来说。
在本部分的最后,我想再说一个问题。有人认为在《十二公民》中,8号陪审员的身份被设定为检察官是相当失败和多余的,这种做法纯粹是为了过审或者是在唱赞歌,但我自己却并不觉得这是什么太大的问题。难道检察官不应该是理性、客观并按法律、法规办事的人吗?当然,我不否认有少数检察官或其它法律工作者因为个人利益之类的原因而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触犯法律,但我们不该因此就否定所有的从业者。换一种角度来看,8号陪审员的设定未尝不是在提醒相关人员,在没有陪审团制度的中国,他们的判断和决定关乎他人的生死,有机会的话,他们也应当将法治精神传递给普通民众。
■未“开化”的人
在《十二公民》中,何冰所饰演的8号陪审员有这样一句台词:“幸亏我国没有这种制度,要不然人的生死就要落入你这种不负责任的人手里。”话中的“这种制度”无疑指的是陪审团制度,而这句话在有的人看来是对该制度的讽刺,但其实并非如此,如果非要说这是一句讽刺的话,那它讽刺的对象也是随便决定他人生死的人。
正如我在上一部分所说,任何“法治”都无法彻底避免“人治”,而人实为最不稳定因素之一,一个制度能否被采用,不仅仅是要看该制度本身是否优秀,还要看制度的可行性(执行者是否有能力依法执行),而针对陪审团制度来说,最大的问题便是我国的民众能否胜任陪审员一职。我们先把视线转到美国,再来看一下弗格森枪击案吧,无论是在该案件刚被报道之初,还是在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白人警察之后,反对种族歧视的呼声始终不绝于耳,抗议示威活动也在多地展开,诚然,我们无法否认在美国对于少数族裔的歧视依然存在,但对于弗格森案来说,这些来自于普通民众或者新闻媒体的舆论焦点已然距离案件本身愈发遥远,试想一下,如果被害人不是少数族裔的话,相同的案件,相同陪审的结果,大概就不会引起如此之大的争议了。而在那些抗议的人群之中,一些人看到白人枪击非洲裔少年却未收到惩罚就直接判断这是种族歧视,一些人实际上只是想借此事件表达自身诉求,还有一些人或许单纯是想表示自己对种族歧视所持立场,如果这些人恰好被选入陪审团的话,我们有可能会得到另一种真相……当然,身份的转变可能会改变一个人对事件的态度,这就类似于民调结果有时会与选举结果不同。
相对于美国来讲,中国虽然并没有什么明显的种族歧视问题,但其它形式的歧视却是存在的。在《十二公民》中就反映了几种极具天朝特色的社会现象(这也是影片本土化的体现):仇富(案件的嫌疑人是个富二代,实际上包括官二代、星二代之类的人,只要他们出事,多数看客的心态还是幸灾乐祸的吧,我有时候也这样)、地域歧视(10号陪审员歧视河南人,而11号陪审员正是一位河南人,二人为此还产生了激烈的争执)、对出狱人员(5号陪审员之前坐过牢)以及底层劳动者(小卖部老板不是学生家长却被叫来充数)的偏见以及对掌权者(组织这次补考的老师)的奉承,同时,也习惯站队……尤其是前两项,想要见识一下的话可一点也不难,只要连上网络,打开几个出名的社交网络,点击新闻下的评论,你就能领略一二了。
让我们再来看看《十二公民》的片名,有人觉得“公民”二字着实可笑,因为他们觉得中国没有公民,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某网站上一位网友的观点很有意思,他说,虽然电影叫《十二公民》,但实际上只能在片中看到一位公民,即8号陪审员,而其他人不明白“公民”一词所代表的意义。那么到底什么是公民呢?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没错,一位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义务,而目前的情况是,有一部分人只在强调自身的权利,同时又因为自己的部分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便说中国不存在公民,相反,他们甚少提及自己是否滥用过权利(甚至因此忽略、冒犯到他人的权利),更不会提到自己是否履行了公民应尽的义务。正如《十二公民》中其他几位陪审员,他们刚开始的时候并未负责任地使用权利,虽然这个权利是暂时的、模拟的,而8号陪审员在整个影片或许还有一个作用——让其他陪审员明白一个公民该如何使用权利。所以说,对于片名中的“公民”二字,你也可以认为它其实是一种讽刺。
综上,《十二公民》这部电影的意义就在于告诉观众如何客观、理性地看待事物,如何正确地使用手中的权利,虽然作为人类,我们都不可避免会受到个人情感的影响,但当我们手握他人的生死时,那些歧视、偏见甚至就连恻隐之心都应当尽可能被忽略。而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就和法制的进步一样是个漫长的过程,也是相互促进的过程(别动不动说什么别国的制度那么好,为什么不搬过来用,说这种话的时候请先想想我们能不能用好吧),特别是对于一个没什么宗教信仰的国家(像发誓之类的对国人来说只是一个形式而已)来说,我们不仅需要提高教育水平,还应该让人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法律活动之中,只有让人真正负责任,他才会逐渐知道权利的重量并明白到底该如何负责,这些远非一部电影就能完成的。
最后,我不得不说,这个剧本如果放在中国市场的话,无论是从受众层还是从形式上来说,排成话剧的效果更好……
(注:成文时片源未出,本人记忆力不佳,故文中所涉及剧情等可能会与影片有所出入。非法律专业人士,现学现卖,若有相关错误请谅解,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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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ozora_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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