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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与尊严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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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承者洋然自得的主观感觉,绝非我们所说的品格气节意义上的尊严。

 

其次,“尊严”是金钱买不来的无法用价格衡量的东西,它的“价值”也绝非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价值,更不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受价值规律制约进行等价交换的商品。因而,“尊严也要遵守价值规律”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对于温总理的讲话所表露的中国高层在国家发展的最高思想、理念上的一个“非常微妙的变化”,我的理解是,我们的执政党和中央政府致力于改善民生的工作目标,今后不仅要继续最大限度地改善民生,满足人民在物质文化生活层面的需求,让人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同时还要进一步满足更为重要的人民在精神生活层面的需求,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从而享有真正完美的幸福。然而,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人民的尊严不是政府所能赐予的,要实现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这个美好的愿望,则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常言道,“德高望重”。只有“德高”才能“望重”,对一个人而言是如此,对一个民族而言也是如此。就一个民族的品格气节的主观条件而言,要想让人民都能活得有尊严,首先必须从整体上提高我们的国民素质。有史可鉴,一个自身素质低下的民族,即便他们的国家再富有,也未必具有受世人景仰的尊严;反之,一个品格气节超人且能世代传承的民族,即便他们生活在一个贫穷的国度,也未必没有尊严。所谓“人格的魅力”,其实也就是为人的品格气节所赢得的社会与公众的尊重。凡不受他人尊重的人,更谈不上有什么做人的尊严。

 

民族尊严

的培育离不开一定的客观条件而言,首先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古人云“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民以食为天,首先要有饭吃,然后才能讲究做人的礼节。如果一个民族贫困到住无所居、食不果腹的地步,连生存权都没有保障了,还能奢求活得有尊严吗?就这个意义而言,温总理所说的“新的一年,我们要更加努力工作,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也就是要解决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的物质基础问题。其次,要有一个驱邪扶正弘扬正气的舆论氛围和一个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环境。在一个盛行有钱有势、有身份有地位、有后台背景就有“尊严”,甚而以贫富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有尊严的标准的“舆论”氛围中,在一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视人权的社会环境中,想让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平头百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都能活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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