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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味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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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人性本善,当然注重道德教化;认为人性本恶,当然注重管制和惩戒。虽然中国自古以来在各个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制度与法律,虽然西方的宗教其实也起着道德教化的作用,也就是说,无论中外古今,在社会管理上都是制度与教化并行兼施,但是,中国无疑更注重道德教化,深入中国人骨髓的是道德观念;西方更注重法律惩戒,深入西方人骨髓的是法律意识--对于人性善恶的基本认识,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观念。

 

  但问题的关键是在这两个不同的系统下,个体享有的自由和对于自由的使用,有很大的性质上的不同。

 

  在人性恶的大前提下,西方的法制系统对于人性“恶”的方面做了很多预防和遏制,在人性“善”的一面没有保证的时候,起码能遏制“恶”的一面。还因为有法律效力的确认和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规则之内,个人能够享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最大限度的信任,从而也享有更多的自由。但是,美国的法律深入到了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渗透、取代了道德、生活常识甚至生活习惯的领域和职能,涉及之广令人瞠目结舌。美国法律的泛化、琐碎和繁杂,有时使法律形同虚设,复杂到了普通人根本搞不懂的地步,凡事都得咨询律师,所以,全世界80%的执业律师在美国。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法律主宰社会,把人们隔离成一个个礼貌、自由而孤独的个体,法律就成了冰冷的工具。

 

  在人性本善的假设下,社会对个人道德教化的重视高于社会制度的构建,把社会的长治久安寄托于个人修养。另一方面,在儒家看来,“礼缘人情”“礼许变通”,人们执行规则能够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让人能够更多地体会到温暖,因此,在中国式的人情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更亲密。但人性远非善恶这么简单,在人性本善的认识基础上,只重视对“善”的培养,“恶”的一面得不到应有的遏制。因此,一方面,中国人处理事情随机灵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就可以摆脱承诺或规范在形式和细节上的羁绊,但同时因为中国文化中缺乏严明的法治,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缺乏明确的尺度,人们不会在错事面前望而却步,思维在对错之间模棱两可的边缘上徘徊,这种灵活变通就容易被滋养成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这时,这种中国式的自由便是在道德、规则之外的无限度的放纵。中国式的人情社会被人们批评最多的,就是在人性“善”的一面没有保证的时候,“恶”的一面也得不到起码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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